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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适用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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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通常适用物权法,这是关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在中国,这个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月1日生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试述涉外法定继承的特点,并比较“同一制”与“区别制”的优劣,谈谈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涉外继承领域,各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制度,其中对法律适用影响最大的是同一制和区别制。

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指在确定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时,把遗产看做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受同一准据法支配。如当一国对涉外法定继承作出规定时,仅规定:法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指在确定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受不同的准据法支配。如当一国对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时,规定:不动产依遗产所在地法;动产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可见,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的确定,采用区别制,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并遵守国际条约原则。此外,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在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确定上采用同一制,并以遗产所在地法作为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但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不同规定的,条约优先。

房产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继承: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适用房产纠纷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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