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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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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接受寄存人的拜托,为寄存人保管货物并确保货物安全的一种合同。

2、仓储合同的主体包括寄存人和保管人,其中寄存人是将货物交给他人保管的人,而保管人是接受他人拜托并负责保管货物的人。

3、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寄存地点、寄存时间和保管费用等。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成立,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寄存人和保管人之间相互实行义务,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承当保管责任。

6、仓储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即合同的有效期限与货物的寄存时间一致,当货物被取出或过期后,合同终止。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以及仓储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只暂时转移占有权。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双方是否协商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仓储合同的内容及特征

法律分析: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5. 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法律分析:内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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