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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司法公信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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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司法公信力是公正、公平、透明和高效地履行法律。这包括确保所有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法治,和确保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独立性。

法学论文:浅论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研究

法学论文:浅论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研究

[摘要]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础和保障。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构成司法公正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程序公正的价值、提升程序公正的地位势在必行。

关键字:司法公信力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的公信力是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这种公共信用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依赖、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权威已经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豍。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必须依赖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只有公正才能产生公信力,而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认为的,“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程序的不公正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带来的损害不小于实体不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和价值

关于程序公正的内容,中外学者认识不一,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美国学者贝勒斯和戈尔丁的观点。贝勒斯认为,程序公正应确立如下七项原则:(1)和平原则:程序应是和平的;(2)自愿原则:人们应能自愿地将他们的争执交由法院解决;(3)参与原则: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4)公平原则:程序应当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5)可理解原则:程序应能被当事人所理解;(6)及时原则:程序应提供及时判决;(7)止争原则:法院应作出争执的最终决定。而戈尔丁则认为,程序公正的标准有三个方面九项原则:第一,中立。

(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支持。第二,冲突的劝导。

(1)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给予公平的注意;(2)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3)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4)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第三,裁决。

(1)解决的诸项内容应理性推演为依据;(2)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我国学者孙笑侠认为:程序的民主性、控权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文明性是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离开了这六个方面,程序公正将是不完整的。也有其他学者认为,程序公正应包括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民主性、公开性、自愿性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考量程序公正的内涵和价值:

(一)程序的稳定性

程序的稳定性是指,司法程序在一定的时期内,必须保持稳定不变的特性,从而使程序执行者有一套确定的程序可依。诉讼行为、诉讼结果一旦发生,必须尽量维持其效力,同时在众多的争端解决方式中,司法裁判是终局的、稳定的。即使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裁判是错误的,也只能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纠正。

(二)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同时法官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与其所审理的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即法官裁判的心理假设就是法官具有中立性。中立性是法官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是司法程序平等性和裁判公正性实现的前提。

(三)公众的参与性

程序的公众参与性是指,那些权益可能受到程序影响的公众,有权利和机会参与程序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并对最后结果具有事实影响作用。在结果产生后,公众应该有足够的机会参与效果反馈过程和机制的改进过程。正如古老的法律箴言所说:“诉讼双方的声音都应当被倾听,即使裁决似乎是显而易见的。”

(四)过程的公开性

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司法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程序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司法公开包涵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裁判的司法全过程,司法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不公开情形外,一律公开。

(五)程序的平等性

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程序公正上的具体体现。实现司法程序的平等性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保护和对待。平等保护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其基本要求是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同时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作出裁判时对各方的观点均予以充分考虑。法官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赢得公众尊重的前提。

二、对我国司法程序公正面临问题的解读

(一)立法方面的解读

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具体规范一般着重强调实体公正的重要性,而忽视程序的重要价值。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从第一条立法目的来看:“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没有提到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从具体法律规范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来看,“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中存在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下,才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更关注的只是实体判决的正确与否,较少关注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虽然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在程序上却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这也使得这一条规定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以致现实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仍时有发生。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依靠维护司法公正、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宣传等手段。此外,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司法监督,建立起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司法公信力是指人们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的信任程度和支持度,是司法权威和效力的重要标志。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独立,坚决遏制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严格执法,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2.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增强司法公开和监督的力度,让公众对司法有更多的了解和认同。

3.完善司法制度。健全完善的司法制度和流程,加速审判程序,减少错误判决和漏洞,提高司法专业水平和准确度。

4.加强司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司法知识和法律精神,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认同度和信任度。

5.公众积极参与。建立司法监督机制,让公众能够监督司法工作是否公正、合理,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什么是司法独立?如何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自主独立地行使裁判权的原则。保障司法独立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坚决维护司法独立性,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2.建立完善的司法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确保司法人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当行为。

4.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开程度,让公众能够了解司法工作的流程和结果,增强司法公信力。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效力的必要手段。我们需要坚持司法公正、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宣传,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司法监督,共同推进司法公正、透明、公开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

拓展知识: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内在追求和价值目标。我们党一向高度重视推进公正司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采取各种有力举措,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立并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在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件得到依法纠正,正义得以伸张,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和热烈拥护。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多种因素影响,

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工作的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推进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

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职业操守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司法人员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

同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落实到位,让公正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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