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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鉴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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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管理是指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人员、程序、标准和监督等方面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活动。这些管理活动旨在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客观、公正和可靠,以保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第三条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四条司法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第二章司法鉴定管理第七条省、省辖市设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

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第八条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疑难、争议等司法鉴定事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第九条司法机关负责管理其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是指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活动。第十一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负责颁发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负责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年检注册。第三章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鉴定活动。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鉴定活动。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其他鉴定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十五条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和公告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若干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和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只从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终局鉴定。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纪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业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第四章司法鉴定人第十八条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认。

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业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按照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在其他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第十九条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检材;

(三)应邀参与、协助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六)获得执业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规范司法鉴定管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规范司法鉴定管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委托与受理是司法鉴定的关键环节,《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依法科学、合理编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为人民法院提供多种获取途径和检索服务。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要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意见》对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也做了规定,强调人民法院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并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鉴定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意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完善处罚规则,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监督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结果。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记者罗书臻)

法律分析: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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